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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汪莉

施工专业承包 -建筑机电安装工程 -三级标准资质

17.55~23.1万元

总费用预估

7.55~10.1万元

人才费用预估

8~10万元

服务费用预估

资质标准

  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乙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机电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具有机电工程 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机电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 建造师执业资格;电子与智能化或机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 人。

  3、人员业绩

  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甲级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工程质量合格。

  4、承包工程范围

  乙级资质可承担单项合同额2000万元以下的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设备、线路、管道 的安装,10千伏以下变配电站工程,非标准钢结构件的制作、安装;可承担单 项合同额不超过1200万元的城市与道路照明工程的施工;可承担单项合同额 2500万元以下的电子工业制造设备安装工程和电子工业环境工程、单项合同额 1500万元以下的电子系统工程和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

  注:

  1.电子工业制造设备安装工程指:电子整机产品、电子基础产品、电子材 料及其他电子产品制造设备的安装工程。

  2.电子工业环境工程指:电子整机产品、电子基础产品、电子材料及其他 电子产品制造所需配备的洁净、防微振、微波暗室、电磁兼容、防静电、纯水系 统、废水废气处理系统、大宗气体纯化系统、特种气体系统、化学品配送系统等 工程。

  3.电子系统工程指:雷达、导航及天线系统工程;计算机网络工程;信息 综合业务网络工程;监控系统工程;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智能 化系统工程;应急指挥系统;射频识别应用系统;智能卡系统;收:费系统;电子 声像工程;数据中心、电子机房工程;其他电子系统工程。

  4.建筑智能化工程指:智能化集成系统及信息化应用系统;建筑设备管理 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智能卡应用系统;通讯系统;卫星接收及有线电视系 统;停车场管理系统;综合布线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广播系统;会议系统; 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智能小区管理系统;视频会议系统;大屏幕显示系统;智 能灯光、音响控制及舞台设施系统;火灾报警系统;机房工程等相关系统。

办理流程

申请包括提交方式、登记、编号、出具凭证、录入计算机以及为申请人提供帮助等有关内容。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地址:济南市经五小纬四路46号;  

(2)信函提交。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地址:济南市经五小纬四路46号;  

2、获取收件编号和凭证  

(1)审批中心负责接受申办单位的行政许可事项,集中接收申请资料并进行形式审查,统一编号,出具凭证,其他业务承办处室不得自行接收申请资料。  

(2)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可为复印件的,应当出示原件,由审批中心当场进行复印或核对,并加盖复印(核对)专用章后接收,退还原件。需提供电子文档的,随纸质资料一起递交。材料已经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验原件的,不需提供原件。  

(3)审批中心接到申办事项后,按照业务类别,对申办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中心应当接收行政许可申请,向申请人出具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由申请人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和《申办单位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本》。  

(4)申请资料不齐、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审批中心当场或在3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齐资料后,收件窗口必须接收。审批中心需征询承办处室意见的,承办处室应于2日内提出补充材料意见。  

(5)审批中心对接收的申请事项应按业务类别及时录入计算机,包括登记编号、申请单位名称、申请事项、接收资料时间、送交处室时间及许可决定等。

所需材料

(一)企业需提供《建筑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建办市(2012)36号附件1、2);  

(二)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相应附件材料一套,申请表和附件材料应当采用软封面封底胶装,逐页编写页码。附件材料必须清晰可辨,按照“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装订,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每册都要有总目录、表面页码的分目录,如有申报说明应当放在第一册目录后。  

1、综合资料:  

(1)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4)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者借用协议复印件;  

(5)标准中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2、人员资料:  

(1)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者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2)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3)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4)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5)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6)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社会保险证明;  

(7)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三)资质受理机关核对企业申报材料原件后,应当在附件上加盖核验印章,并将原件退还,受理后,申报材料不得修改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