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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 -石油化工工程 -三级标准资质

22.7~29.1万元

总费用预估

10.7~14.1万元

人才费用预估

10~12万元

服务费用预估

资质标准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 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 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且石油化工(或(油气田)地面建设或油气储运或 石油炼制或化工工程或化工工艺或化工设备)、结构、电气、机械和自动控制 等专业齐全。

  3、人员业绩

  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下列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工程质量合格。

  (1)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石油化工工程;

  (2)单项合同额2500万元以上的石油化工主体装置(可含附属设施)检维修工程。
       4、承包工程范围:
      乙级资质可承担大型以外的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各类型石油化工工程的检维修。

      注:

  1.石油化工工程是指油气田地面、油气储运(管道、储库等)、石油化工、 化工、煤化工等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生产辅助附属工程。

  2.石油化工工程大、中型项目划分标准:

  大型石油化工工程是指,

  (1)30万吨/年以上生产能力的油(气)田主体配套建设工程;

  (2)50万立方米/日以上的气体处理工程;

  (3)300万吨/年以上原油、成品油,80亿立方米/年以上输气等管道输送 工程及配套建设工程;

  (4)单罐10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30万立方米以上的原油储库,单罐2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8万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库,单罐5000立方米以上、总 库容L 5万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气储库,单罐400立方米以上、总库容2000立方 米以上的液化气及轻燃储库,单罐3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12万立方米以上的 液化天然气储库,单罐5亿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储气库,以及以上储库的配套建 设工程;

  (5)800万吨/年以上的炼油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常减压、脱硫、催化、 重整、制氢、加氢、气分、焦化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6)60万吨/年以上的乙烯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对二甲苯(PX)、甲醇、 精对苯二甲酸(PTA). 丁二烯、己内酰胺、乙二醇、苯乙烯、醋酸、醋酸乙烯、环氧乙烷/乙二醇(EO/EG)、丁辛醇、聚酯、聚乙烯、聚丙烯、ABS等生产装置 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7)30万吨/年以上的合成氨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8)24万吨/年以上磷铉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9)32万吨/年以上硫酸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0)50万吨/年以上纯碱工程、10万吨/年以上烧碱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 装置;

  (11)4万吨/年以上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和化纤工程或相应的主生 产装置;

  (12)项目投资额6亿元以上的有机原料、染料、中间体、农药、助剂、试 剂等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3)30万套/年以上的轮胎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4)10亿标立方米/年以上煤气化、20亿立方米/年以上煤制天然气、60 万吨/年以上煤制甲醇、100万吨/年以上煤制油、20万吨/年以上煤基烯炷等煤 化工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中型石油化工工程是指:大型石油化工工程规模以下的下列工程:

  (1)10万吨/年以上生产能力的油(气)田主体配套建设工程;

  (2)20万立方米/日以上气体处理工程;

  (3)100万吨/年以上原油、成品油,20亿立方米/年及以上输气等管道输 送工程及配套建设工程;

  (4)单罐5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的原油储库,单罐5000 立方米以上、总库容3万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库,单罐2000立方米以上、总库 容1万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气储库,单罐200立方米以上、总库容1000立方米以 上的液化气及轻燃储库,单罐2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6万立方米以上的液化 天然气储库,单罐1亿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储气库,以及以上储库的配套建设工程;

  (5)500万吨/年以上的炼油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常减压、脱硫、催化、 重整、制氢、加氢、气分、焦化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6)30万吨/年以上的乙烯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对二甲苯(PX)、甲醇、 精对苯二甲酸(PTA)、丁二烯、己内酰胺、乙二醇、苯乙烯、醋酸、醋酸乙烯、 环氧乙烷/乙二醇(E0/EG)、丁辛醇、聚酯、聚乙烯、聚丙烯、ABS等生产装置 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7)15万吨/年以上的合成氨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8)12万吨/年以上磷铉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9)16万吨/年以上硫酸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0)30万吨/年以上纯碱工程、5万吨/年以上烧碱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1)2万吨/年以上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和化纤工程或相应的主生 产装置;

  (12)项目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有机原料、染料、中间体、农药、助剂、试 剂等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3)20万套/年以上的轮胎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4)4亿标立方米/年以上煤气化、5亿立方米/年以上煤制天然气、20万 吨/年以上煤制甲醇、16万吨/年以上煤制油、10万吨/年以上煤基烯焼等煤化工 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办理流程

申请包括提交方式、登记、编号、出具凭证、录入计算机以及为申请人提供帮助等有关内容。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地址:济南市经五小纬四路46号;  

(2)信函提交。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地址:济南市经五小纬四路46号;  

2、获取收件编号和凭证  

(1)审批中心负责接受申办单位的行政许可事项,集中接收申请资料并进行形式审查,统一编号,出具凭证,其他业务承办处室不得自行接收申请资料。  

(2)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可为复印件的,应当出示原件,由审批中心当场进行复印或核对,并加盖复印(核对)专用章后接收,退还原件。需提供电子文档的,随纸质资料一起递交。材料已经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验原件的,不需提供原件。  

(3)审批中心接到申办事项后,按照业务类别,对申办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中心应当接收行政许可申请,向申请人出具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由申请人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和《申办单位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本》。  

(4)申请资料不齐、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审批中心当场或在3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齐资料后,收件窗口必须接收。审批中心需征询承办处室意见的,承办处室应于2日内提出补充材料意见。  

(5)审批中心对接收的申请事项应按业务类别及时录入计算机,包括登记编号、申请单位名称、申请事项、接收资料时间、送交处室时间及许可决定等。

所需材料

(一)企业需提供《建筑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建办市(2012)36号附件1、2);  

(二)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相应附件材料一套,申请表和附件材料应当采用软封面封底胶装,逐页编写页码。附件材料必须清晰可辨,按照“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装订,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每册都要有总目录、表面页码的分目录,如有申报说明应当放在第一册目录后。  

1、综合资料:  

(1)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4)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者借用协议复印件;  

(5)标准中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2、人员资料:  

(1)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者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2)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3)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4)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5)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6)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社会保险证明;  

(7)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三)资质受理机关核对企业申报材料原件后,应当在附件上加盖核验印章,并将原件退还,受理后,申报材料不得修改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