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2、企业王要人员
(1)机电工程、矿业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2人,其中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冶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冶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且冶金工程(或金属冶炼或金属材料或 焦化或耐火材料或建筑材料)、结构、电气、给排水、动力、暖通、测量等专业 齐全。
3、人员业绩
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下列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工程质量合格。
(1)年产80万吨以上炼钢或连铸工程;
(2)年产60万吨以上的轧钢工程;
(3)年产70万吨以上(或单座容积1000立方米以上高炉)炼铁工程;
(4)年产60万吨以上炼焦工程(焦炉炭化室高度6米以上);
(5)年产15万吨以上氧化铝加工工程;
(6)年产10万吨以上铝或5万吨以上铜、铅、锌或1万吨以上镣等有色金 属冶炼、电解工程;
(7)年产3万吨以上有色金属加工工程或生产2 500吨以上金属箔材工程;
(8)日产1500吨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工程;
(9)日产2000吨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预热器系统或水泥烧成系统工程;
日堵量300吨以上浮法玻璃工程或年产60万吨以上水泥粉磨工程。
4、承包工程范围
乙级资质可承担下列冶金工程的施工:
(1)年产120万吨以下炼钢或连铸工程;
(2)年产100万吨以下的轧钢工程;
(3)年产120万吨以下炼铁工程或烧结机使用面积240平方米以下烧结 工程;
(4)年产120万吨以下炼焦工程;
(5)小时制氧12000立方米以下制氧工程;
(6)年产35万吨以下氧化铝加工工程;
(7)年产20万吨以下铝或12万吨以下铜、铅、锌或2. 2万吨以下镣等有 色金属冶炼、电解工程;
(8)年产6万吨以下有色金属加工工程或生产6000吨以下金属箔材工程;
(9)日产4000吨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工程;
(10)日产6000吨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预热器系统或水泥烧成系统 工程;
(11)日熔量550吨以下浮法玻璃工程或年产1 50万吨以下水泥粉磨工程。
注:
1.冶金工程包括冶金、有色、建材工业的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生产辅助附属工程。
2.冶金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冶金工程、金属冶炼、金属材料、焦化、耐 火材料、釆矿、选矿、机械、建筑材料、结构、电气、暖通、给排水、动力、测 量等专业职称。
办理流程
申请包括提交方式、登记、编号、出具凭证、录入计算机以及为申请人提供帮助等有关内容。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地址:济南市经五小纬四路46号;
(2)信函提交。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地址:济南市经五小纬四路46号;
2、获取收件编号和凭证
(1)审批中心负责接受申办单位的行政许可事项,集中接收申请资料并进行形式审查,统一编号,出具凭证,其他业务承办处室不得自行接收申请资料。
(2)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可为复印件的,应当出示原件,由审批中心当场进行复印或核对,并加盖复印(核对)专用章后接收,退还原件。需提供电子文档的,随纸质资料一起递交。材料已经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验原件的,不需提供原件。
(3)审批中心接到申办事项后,按照业务类别,对申办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中心应当接收行政许可申请,向申请人出具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由申请人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和《申办单位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本》。
(4)申请资料不齐、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审批中心当场或在3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齐资料后,收件窗口必须接收。审批中心需征询承办处室意见的,承办处室应于2日内提出补充材料意见。
(5)审批中心对接收的申请事项应按业务类别及时录入计算机,包括登记编号、申请单位名称、申请事项、接收资料时间、送交处室时间及许可决定等。
所需材料
(一)企业需提供《建筑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建办市(2012)36号附件1、2);
(二)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相应附件材料一套,申请表和附件材料应当采用软封面封底胶装,逐页编写页码。附件材料必须清晰可辨,按照“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装订,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每册都要有总目录、表面页码的分目录,如有申报说明应当放在第一册目录后。
1、综合资料:
(1)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4)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者借用协议复印件;
(5)标准中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2、人员资料:
(1)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者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2)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3)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4)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5)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6)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社会保险证明;
(7)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三)资质受理机关核对企业申报材料原件后,应当在附件上加盖核验印章,并将原件退还,受理后,申报材料不得修改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