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水 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水 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
3、人员业绩
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下列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工程质量合格。
(1)库容500万立方米以上且坝高15米以上或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且 坝高30米以上的水库、水电站大坝2座;
(2)过闸流量60立方米/秒的水闸4座(不包括橡胶坝等);
(3)总装机容量10洲以上水电站2座;
(4)总装机容量500KW (或流量≥8立方米/秒)以上泵站2座;
(5)洞径≥4米(或断面积相等的其它型式)且长度≥200米的水工隧洞 3个;
(6)年完成水工混凝土浇筑20万立方米以上或坝体土石方填筑60万立方 米以上或灌浆6万米以上或防渗墙4万平方米以上;
(7)单顼合同额5000万元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
4、承包工程范围
乙级资质可承担工程规模中型以下水利水电工程和建筑物级别3级以下水工建筑物的施工,但下列工程规模限制在以下范围内:坝高70米以下、水电站总装机容 量150MW以下、水工隧洞洞径小于8米(或断面积相等的其它型式)且长度小于 1000米、堤防级别2级以下。
注:
1.水利水电工程是指以防洪、灌溉、发电、供水、治涝、水环境治理 等为目的的各类工程(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主要工程内容包括:水工建筑物 (坝、堤、水闸、溢洪道、水工隧洞、涵洞与涵管、取水建筑物、河道整治建筑 物、渠系建筑物、通航、过木、过鱼建筑物、地基处理)建设、水电站建设、水泵站建设、水力机械安装、水工金属结构制造及安装、电气设备安装、自动化信 息系统、环境保护工程建设、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土地整治工程建设,以及与防 汛抗旱有关的道路、桥梁、通讯、水文、凿井等工程建设,与上述工程相关的管理用房附属工程建设等,详见《水利水电工程技术术语标准》(SL26-2012)。
2.水利水电工程等级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 确定。
3.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水利工程施工、农田水利工程、水电站动力设备、电力系统及自动化、水力学及河流动力学、水文与水资源、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水利机械等水利水电类相关专业职称。
办理流程
申请包括提交方式、登记、编号、出具凭证、录入计算机以及为申请人提供帮助等有关内容。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地址:济南市经五小纬四路46号;
(2)信函提交。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地址:济南市经五小纬四路46号;
2、获取收件编号和凭证
(1)审批中心负责接受申办单位的行政许可事项,集中接收申请资料并进行形式审查,统一编号,出具凭证,其他业务承办处室不得自行接收申请资料。
(2)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可为复印件的,应当出示原件,由审批中心当场进行复印或核对,并加盖复印(核对)专用章后接收,退还原件。需提供电子文档的,随纸质资料一起递交。材料已经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验原件的,不需提供原件。
(3)审批中心接到申办事项后,按照业务类别,对申办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中心应当接收行政许可申请,向申请人出具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由申请人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和《申办单位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本》。
(4)申请资料不齐、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审批中心当场或在3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齐资料后,收件窗口必须接收。审批中心需征询承办处室意见的,承办处室应于2日内提出补充材料意见。
(5)审批中心对接收的申请事项应按业务类别及时录入计算机,包括登记编号、申请单位名称、申请事项、接收资料时间、送交处室时间及许可决定等。
所需材料
(一)企业需提供《建筑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建办市(2012)36号附件1、2);
(二)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相应附件材料一套,申请表和附件材料应当采用软封面封底胶装,逐页编写页码。附件材料必须清晰可辨,按照“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装订,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每册都要有总目录、表面页码的分目录,如有申报说明应当放在第一册目录后。
1、综合资料:
(1)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4)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者借用协议复印件;
(5)标准中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2、人员资料:
(1)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者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2)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3)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4)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5)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6)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社会保险证明;
(7)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三)资质受理机关核对企业申报材料原件后,应当在附件上加盖核验印章,并将原件退还,受理后,申报材料不得修改更换。